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某某)(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东乡县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0月25日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祁XX擅自将东乡县XX镇嘛蛤喇上寺种植在东干村六社娘娘嘴山地的40棵扁柏树砍伐并将其中部分树木烧毁。

经东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所砍伐扁柏树合计价值12000元。

本院认为,祁XX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祁XX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投案自首;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赔偿和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