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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7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镇**沟**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4月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3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陕J****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某某惠泽山庄对面紫金花隔壁烤肉店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慧泽路红化B区路段处,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6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8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石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是初犯,系坦白,属于深夜时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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