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9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XX乡XX村XX社XX号,现住址:甘肃省临夏市XX街XX小二楼。职业:打零工,无前科。2019年11月26日因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XX省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制度,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时06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K0Z89号小型汽车在XX路行驶时,被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白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90.9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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