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材料有限公司**,籍贯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河津市**小区,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畅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晋M****6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从铝厂食为天饭店行驶至龙门大道与范家庄以北5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畅某某血液酒精检验结果为118.85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