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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96年0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96********,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同心县**乡**村**村**(017门牌五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4时至2019年5月27日14时许,许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以欠债还钱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安排住在义乌市**宾馆**房间。期间,李某甲因事离开义乌,为了防止王某某逃跑,遂安排李某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二人在宾馆以看守和跟随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王某某人身自由长达48小时。

被害人王某某现已谅解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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