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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珠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那曲市色年色尼****村,住那曲市色尼区阳光三区,因涉嫌盗窃罪,经色尼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珠某某徒步途径超丹中路**理发店时发现,理发店旁有一家没有下拉卷帘门的商品房,房内停放了一辆电动摩托车。被不起诉人珠某某就用自己的电动摩托车钥匙将其启动,并将电动摩托车骑回阳光三区自己住处。经色尼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60元(贰仟陆佰壹拾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电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珠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被盗电动车已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那曲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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