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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长传等)(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四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52********,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现住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桃园村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95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现住新泰市宫里镇桃园村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宫里镇桃园村书记王某(已起诉)提议对村西水库清淤,后王利与于某某(已起诉)商议由其清淤。2019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某某受王利指使,在于某某采挖宫里镇桃园村土地的风化料时记录销售车数向王某汇报,并在于某某采挖村民安某某等人的地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帮助于某某联系向村民安某某买地2亩左右,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帮助于某某联系向安某某、梁某某买地3亩左右,于某某将安某某、安某某、梁某某等村民的地采挖破坏,经鉴定:桃园村采挖砂岩非法占地5786平方米(8.66亩),其中基本农田4407平方米(6.61亩),平均采挖深度3.02米。原耕作层已严重毁坏,丧失种植条件。于某某给二人部分介绍费,王某给二人每人800元工资。

二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调查,二人平时在村里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破坏土地程度鉴定等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等;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二人均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人平时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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