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C****3号大型普通客车拉载乘客沿公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公长路19KM+300M急转弯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刘某甲驾驶的CG5069号小型普通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吉C****9号驾驶人刘某甲及乘坐者赵玲、刘某乙受伤。经认定: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玲、刘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吉C****3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为51.8km/h,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客运车辆在急转弯路段超速72.7%。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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