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合肥市某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瑞昌市范镇某某村某某某九组**号。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瑞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瑞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被害人王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父母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被害人王某乙打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父亲。2018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父亲在瑞昌市人民医院住院,被害人王某乙到瑞昌市人民医院赔礼道歉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看见其空手过来,并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哥哥要烟抽,认为被害人王某乙道歉不诚恳,用手殴打被害人王某乙左脸两巴掌,致被害人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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