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计划)(公开版)_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垦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30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昆玉市224团*连*幢*号,现住新疆昆玉市224团*连*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田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对王**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交付侦查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和朋友在昆玉市224团4连家中吃饭喝酒,当日22时30分许王**驾驶新R*****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玉市224团自建道路1500米迎宾路中国电信门口前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依法查获。随后民警将王**带至昆玉市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王**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