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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84********,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事先约定好,由王某甲的妻子王某丙伙同王某乙、王某丁一起推广淫秽视频链接非法获利,利润三人平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王某丙忙的时候,帮忙在微信上加好友和发送淫秽视频链接。期间,王某丙个人非法获利51555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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