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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安徽**大学**学院教学科研秘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绿地中央广场**幢**单元**号。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焦作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家人到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龙洞村王氏先茔处祭奠时不慎引发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约106.3亩,过火林地属于一般灌木林地。火灾造成990棵核桃树,391棵樱桃树,105棵侧柏树,201棵花椒树,38棵石榴树被烧毁。

火灾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后经传唤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损失280000元和龙洞村集体损失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马某某、连某某的陈述;5.过火林地面积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失火现场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到谅解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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