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土桥镇候段村周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赁村民的桥寺乡大刘村湖滩沟非法进行取土采砂活动,2018年6月21日,王某某因非法开采,受到临夏县国土资源局15206元的行政处罚罚款,6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进行非法采砂活动时进行了制止,并查扣了非法采挖的车辆。7月11日临夏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临夏县公安局,9月5日,临夏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新疆光程矿业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对王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石料情况进行测量和价值评估,9月17日新疆光程矿业开发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夏县桥寺乡大刘村湖滩沟王某某非法开采砂料经济分析说明,确定王某某非法开采砂料的经济利润为10.45万元。截止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非法采砂的地方进行了修复回填。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对当地村民进行了6万元的赔偿,对非法开采沙料的地方进行了修复回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依法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