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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7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辽A****7号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康小线21公里加641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王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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