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6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获嘉县,住获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4月9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某之子)窜至获嘉县**乡**村被害人姬某某经营的猪场,趁人不备从猪场后门潜入,将猪场饲料间存放的四袋猪饲料盗走(赃物未追回)。2019年4月12日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袋饲料价格为680元。
2、2019年3月2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豫G*****汽车窜至获嘉县**乡**村被害人姬某某经营的猪场,趁人不备从猪场后门潜入,将猪场内四头猪仔偷出并放于车辆后备箱内逃离(赃物已追回)。2019年4月12日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头猪仔价格为3000元。
3、2019年3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窜至获嘉县**乡**村被害人姬某某经营的猪场,趁人不备从猪场后门潜入,将猪场内的11头猪仔装入两个编织袋内偷出,并存放于猪场西北侧田地里。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回家驾驶豫G*****汽车并喊上其父亲王某某一同前往猪场外拉猪。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将汽车停放在猪场西面空地上,让其父亲王某某帮其望风,王某甲将事先从猪场偷出的11头猪仔装入车辆后备箱中,准备逃离之际,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再次潜入猪场,又偷出一头猪仔后,该二人驾车逃离(赃物已追回)。2019年4月12日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2头猪仔价格为4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图、辨认笔录;
综上,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因未达到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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