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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2********,汉族,专科毕业,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乡**村**号。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临牌)号小型轿车由宣某某**镇方向往宣某某**镇方向行驶,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宣某某**镇往**镇方向行驶,即日09时43分,王某某驾车在**镇街道加油站加油结束驶回公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赵某某的摩托车因为速度较快,紧急刹车后,导致摩托车倒地并由于惯性撞到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的左前轮处,赵某某倒地,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报警,王某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方协商赔偿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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