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061981********,无业,初中文化,系群众,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道。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6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于2016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未办理营运手续,无营运资质,将三台车牌号为吉AY****、吉AY****、吉AY****的无手续空号段车以出租车形式从事运营。并雇佣司机宋某甲、金某甲、张某甲收取乘客车费,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9620元。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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