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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63********,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罗甸县逢亭镇王某乙家吃饭喝酒,酒后王某甲驾驶贵J****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逢亭镇王某乙家门口往罗甸县逢亭镇汾龙桥附近行驶,20时47分,王某甲行驶至罗甸X956县道(边外河至上隆村)17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血样鉴定结果为87.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材料、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到案情况、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抽血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强制措施审批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4728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1mg/100ml,刚达到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且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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