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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同年12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一系雷州市**村村委会干部和村代表,曾因处理**村环村路建设时与王某二产生矛盾并引起争吵。2019年6月24日21时许,王某二的儿子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三、王某四、和王某(均另案处理)先后来到王某一家中找王某一理论。在理论过程中,王某某、王某三、王某四、王某用拳脚殴打王某一,其中王某随手捡起客厅内的水烟筒殴打王某一几下。王某一的妻子陈某某见状拿出苹果6手机进行拍摄,被王某抢走摔坏。随后,王某某、王某三、王某四、和王某离开。经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一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陈某某被摔坏的手机值款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某三、王某四、和王某于2019年12月6日赔偿被害人王某一198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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