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型*车,由*向*行驶至**********时,被执勤民警拦下要求接受酒精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mg/100ml,遂将王某某带至***中心医院抽血,于*日将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l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l00ml,且不具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属于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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