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镇****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