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C****6号银灰色轻型货车行驶至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五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9. 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立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立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立强酒后驾驶吉C8Q646号银灰色轻型货车行驶至梨树县白山乡隋家村五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王立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19. 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立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立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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