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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站助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乡**村**社,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AEH***车辆行驶至昌北二小,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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