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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及住址鹤壁市山城区**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8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种植小麦时,为了食用罂粟苗,王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镇**村家院子南侧菜地边播撒了罂粟种子。2020年3月15日,山城区分局民警发现王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并依法予以铲除,经当场清点数目为523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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