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南城西区**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9月8日、9月11日、9月17日、9月21日及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通过不扫码或扫码后再删除的方式盗窃超市商品,被盗商品进价合计共计人民币1066.96元。
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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