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2000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住腾冲市腾越镇**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腾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腾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3日补查完毕,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多次受王某(另处)雇佣,在采用绕越设关地从缅甸走私入境的玉石赌石料外运过程中负责探路。其中,王某雇佣余某某(另处)从中国腾冲市猴桥镇猴桥村中缅友谊隧道缅甸一侧加油站将玉石赌石料走私至猴桥镇猴桥村蔡家寨高速路工程部处、蔡家寨背后在建加油站路头处等地点,再由其他人员过驳至停放在蔡家寨便道的运输车辆上后从蔡家寨便道运至腾冲市猴桥镇下街杨家田垃圾场。在杨家田垃圾场由被不起诉人王某负责进行清点,之后过驳至苏某某(另处)驾驶的云MW****、陈某某(另处)驾驶的云MQ****小卡车上运往中国瑞丽市交货,王某雇佣王某某(另处)驾驶云MW****微型车在运输过程中探路,躲避检查。
2019年4月29日,苏某某、陈某某驾驶小卡车从腾冲市猴桥镇下街杨家田垃圾场拉运走私入境的玉石赌石料至腾冲市五合乡时,被腾冲海关缉私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走私的玉石赌石料24800千克,经腾冲海关计核,偷逃税款81294.4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日、3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苏某某外运玉石赌石料的过程中负责探路,共计走私玉石赌石料27682千克,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59319.99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走私偷逃税款共计14061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具有从犯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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