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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公寓****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10月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N**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顺和乡高庙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右髋关节骨折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王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调解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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