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9年10月25日驾驶王某乙家的电动三轮车到镇赉县**乡**村**泡子,以王某乙的3米长铁船为载具,二人穿水叉下水将被害人程某某下在**泡子的10个地笼盗走,并将地笼里的40斤鲫鱼盗走,二人将10个地笼分两次用电动三轮车拉回王某乙家中,2020年5月1日,王某甲将3个地笼下在**泡子内时被程某某发现,后王某乙将剩下的7个地笼拿到**村**屯后的沟里烧毁。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10个地笼和40斤鲫鱼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王某甲和王某乙赔偿程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