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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镇,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郸城县公安局的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时间2020年1月8日,接收时间2020年1月19日。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08时,被告人王某在河南省郸城县**大道与**路交叉口,开办的**早点早餐店中生产销售的包子和油条,经检测,包子中重金属铝的残留量为276mg/kg,油条中重金属铝的残留量为335mg/kg,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王某生产、销售的重金属铝超标的包子15600个、油条8400根,价值24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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