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镇**村**组03号,现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属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陕C8**重型自卸货车在宝鸡市金台区金陵东路与宝蟠路路口“**汽车修理部”维修车辆时,操作车辆将自卸货车的车箱升起时,未事先检查车箱内是否放置有其它物品,车箱内轮胎滑落将车箱后门撞开,碰倒过路的行人景某某,致景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景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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