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壶关县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文贤,由壶关县某村民委员会推荐。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步行至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是被害人郭某某的侄子)壶关县某小区暂住时,在被害人卧室内盗窃了其手机,后离开现场用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向自己微信转账人民币3110元。2019年7月6日,王某某退还郭某某1000元现金及被盗手机一部,当月8日,王某某退还郭某某2110元现金。201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且被害人郭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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