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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豫G*****的小型轿车,沿延津县*乡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 *线与延津县*交叉路口南300米处时,被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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