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2号银灰色面包车行驶至梨树县**镇**村**组道路上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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