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62********,汉族,大学本科,江西**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家住江西省芦某某**镇**街**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芦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江西**制造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在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的前提下,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厂房施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制度。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施工人员在江西**制造有限公司2号窑炉车间在进行屋面钢结构安装时,突遇大风,厂房发生整体倒塌,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事故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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