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7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商贸街,无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卫东,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山东省滨州市**小区**座**室内,以每张信用卡2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租用姜某某、苏某某等人的信用卡6张,用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实施虚拟货币交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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