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李某甲为帮其子李某乙考试升学,找到刘某某让帮忙找人代考。后刘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该王帮忙考2019年对口升学考试。王某某答应后,李某甲、刘某某就开始操作安排王某某代替李某乙考试。2019年6月8日上午,王某某参加对口升学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雒某某的证言;
3、书证:立案决定书、准考证图片、户籍信息等书证;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案发时并未对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考场纪律造成侵害,未造成社会影响,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王某某从宽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书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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