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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惠民县**公司职工,户籍地惠民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现居住惠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惠民县惠民县**大酒店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从惠民县闫北路路东农发行附近停车处开始行驶,沿闫北路路东辅路向北驶入闫北路行驶2米左右处时,被惠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赵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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