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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全民)(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5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M****7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街丁字路口附近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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