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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2000********,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家住怒江州泸水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同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刘某某在怒江州贡山县城赌博期间,在赌场内向被告人刘某某1借了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被告人刘某某1等人非法讨债。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1安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非法侵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泸水市**镇**住宅区**栋*8室家中。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被被害人刘某某之前妻邓某某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正常生活秩序,后经被害人邓某某报警求助,被告人刘某某1等人方才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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