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县**乡**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6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甘******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公路**村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9.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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