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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熊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绰号:“**”,男,****年**月**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某街某某社区某某路***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9月份,胡某甲与刘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甲被挨打。事后,刘某甲找到自己的老大邓某甲(绰号“**”,已死亡)报告并要求解决此事。邓某甲就带着张某甲、许某甲(绰号“***”)、杜某甲(绰号“**”)等人到某某矿到处捎胡某甲未果。胡某甲听说邓某甲等人在捎他,当晚就来到某某矿邀集黄某甲、黄某乙(绰号“**”,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熊某甲来帮忙。胡某甲、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甲、彭某甲等十多个人持枪和砍刀来到某某矿捎邓某甲等人未稍到,就在邓某甲亲戚的理发店放了一枪。胡某甲等人就聚集到黄某丙店门口商量下一步打算,因害怕邓某甲等人报复,胡某甲、黄某乙、黄某甲、李某甲、犯罪嫌疑人熊某甲等人就跑到樟树市住下。第二天,胡某甲、黄某甲、彭某甲、李某甲等人在黄某丙店内商量再次去找邓某甲、刘某甲等人报复。考虑到黄某丙和黄某甲两人家里有老人要照顾,出事后有人善后等原因,就要黄某甲一个人去。胡某甲得知邓某甲、张某甲、许某甲、刘某甲、杜某甲在某某街道一家具店出现,立即带着黄某乙、黄某甲、犯罪嫌疑人熊某甲、彭某甲、李某甲等7、8人手持枪、砍刀等工具赶到现场,逼迫五人下跪,并持刀砍伤邓某甲等人。当时张某甲不服没有下跪,黄某乙就用枪在张某甲左脚上开了一枪,导致张某甲左脚以下被截肢。经鉴定,张某甲为重伤,伤残六级。后来,胡某甲一方赔偿张某甲一个游戏厅折合人民币14000元和现金16000元,共计三万元了事。  

2020年1月21日11时许,丰城市公安局办案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将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传唤到案,熊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有关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张某甲并获得其谅解;11月4日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电话传唤而自愿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之后未再实施犯罪,现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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