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2019年9月18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安康市汉滨区水西门青岛啤酒广场,冒用捡拾的“王某某”身份证及身份信息,同被害人陈某某相识。6月22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借用被害人陈某某的银行卡接收汇款为借口,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银行卡取款密码,并将被害人陈某某银行卡掉包,后将被害人陈某某银行卡内47700元钱取走逃窜。
2010年,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4月15日决定对熊某某刑事拘留。案发后,熊某某明知其可能被上网追逃,以常年在外地打工、出行乘坐私家车、避免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方式,逃避侦查。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具体情况,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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