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焦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公司退休职工,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家园**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建立“休闲时光”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大新疆麻将”网上游戏APP内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3万元。

案发后,焦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额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1.3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