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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焦志军)(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和某某,住和某某******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0日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杰,系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30分,焦某某酒后驾驶甘NB****雪弗兰小型普通客车,从嘉恒广场金凯瑞KTV门前行驶至滴珠宾馆路段(约100米)时,发现巡逻民警,遂折返至该KTV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示:从焦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3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焦某某户籍证明,和公(交)拘字[2019]100号拘留证,和看释[2020](2020)第3号释放通知书,和公(交)取保字[2020]2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国共产党和某某松鸣镇委员会出具的焦某某政治面貌为群众的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公(城)调解字[2014]119号治安调解协议书;2.证人康某平证言;3.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供述与辩解;4.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86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行驶距离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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