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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2********,苗族,小学文化,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庄街道**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局马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自然资源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马某区**庄街道办事处格里社区居委会下砍斧箐山上发现一只“箐鸡”,后潘某某将其捕捉回**中饲养,至2020年2月2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箐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为国**II级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5000元。

另外,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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