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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漆某)(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漆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5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漆某某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从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由南向北行至**交通岗亭外,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到案后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漆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1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较低,且未造成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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