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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涂发明)(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天门市人,家住贵州省铜仁市**公司对面出租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经临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2月5日羁押于贵州省碧江区看守所,同年12月8日被临夏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先后四次从拜某某经营的瓷砖商铺内购买瓷砖14903元,仅付现金人民币1800元后逃匿,直至2020年12月8日被抓获。到案后涂某某家属退赔拜某某1万元。涂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涂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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