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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洪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20时14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赣******小型汽车行驶至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某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洪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随后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06.11mg/100ml,系醉酒。经公安机关电话告知鉴定结果后,洪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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