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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洪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为儿子就读初中报名,通过网络联系制作假证人员,并将其朋友洪某乙位于**新村**栋**室的房产证信息提供给制作假证人员,以300元的价格制作一本假房产证,于同月19日收到该假房产证。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洪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产权人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伪造的房产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甲不起诉。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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