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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沙某)(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沙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王XX、辅警满XX根据110指挥中心指派,行至郑州市中原区XX医院,在处理防疫通道通行这一警情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沙X、沙X不听民警劝阻,采取威胁、推搡等方式,袭击被害人王XX、满XX。现被不起诉人已获取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20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沙X、沙X抓获。

1、被不起诉人沙X、沙X的供述;2、被害人王XX、满XX的陈述;3、证人高XX、司XX、袁XX的证言;4、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表、归案经过、诊断证明、残疾证、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X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沙X不起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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